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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金属纯度XPS检验公司
发布时间:2019-06-04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8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1.规定和人体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.5μg/cm2/week,这些产品包括:耳环,项链,手镯和手链,脚镯,指环,表链,表带和表上的收紧装置,以及服装中的纽扣、紧固件、铆钉、拉链及其它金属标志。(两年正常使用)

2.耳朵或身体其它部位被刺穿后,在上皮形成的过程中,穿进耳朵的耳饰,或穿过人身体的其它部位皮膜的饰钉,不论**终去除与否均要求这类饰物和人体皮肤组织不排斥,且其中的镍的质量含量不得超过0.05%,否则禁止使用。

其中EN1810(镍含量检测方法,适用于无电镀涂层的产品)EN1811/EN12472(镍释放检测方法,适用于有电镀涂层的产品)为该标准的协助标准。

2004/96/EC指令:

修订上述指令94/27/EC的第2条款将镍总含量0.05%的要求修改为:其中的镍的释放不得超过0.2μg/cm2/week

1.目前欧盟针对饰品产品取消了规定镍的总含量,目前是以镍的释放量来代替的

2.对于镍的总含量并没有那个国家明文规定,日本JGPSSI日本环保产品优先规定 镍的含量为1000PPM,此在文件中主要针对于电子电气产品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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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☆EN 1811:2011 - 适用于与皮肤长时间直接接触的所有金属物品,但不包括眼镜架和太阳镜;
  ☆EN 16128:2011 - 仅适用于眼镜架和太阳镜。

耳朵和身体穿孔型组合饰品的镍释放

有些不确定性是固有地存在于任何测量中的,而真实的结果是在多次重复测试之后,所得出的一组不确定结果之中统计出来。以EN 1811:2011来说,分析结果与限值如此接近,以至于它们的一组不确定结果与限值互相重叠,因此是没有结论的。分析结果的不确定性必须完全在要求的限值之上或之下,这样才能得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。

目前,REACH附件XVII含糊地采用已颁布的CEN测试方法进行镍释放的测试,但没有特别指出具体的标准或版本。因此在2013年3月EN 1811:1998+A1:2008撤消以前,有一段重叠的时期。在这段时间里,除眼镜架和太阳镜以外均可以使用EN 1811的任何一个版本进行测试,以证明物品符合镍释放量的要求。这是一段过渡期,以便业界为符合较为严格的EN 1811:2011做好产品和流程等方面的必要准备。